張貼日期: 2026-09-02 10:56:16 點閱:11
| 一、 | 依據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辦理。 |
| 二、 | 申請資格: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,現就讀本縣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或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(不含空中大學、教育推廣學分班、實習生、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),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。 |
| 三、 | 申請文件: |
| (一) | 申請書1份。 |
| (二) |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);請以A4紙張印製。 |
| (三) |
自強證明: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(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;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,請依附件「學校證明書」格式送件)。 本要點所稱自強,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: 1.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,經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。 2. 依內政部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規定,經核定為甲、乙、丙級扶助家屬。 3. 符合「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」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,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。 4. 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|
| (四) |
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(單)1份(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)。 中小學(含縣立高中國中部)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(等第為甲等以上),且綜合表現良好。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。 |
| (五) |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(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)1份。 |
請有意提出申請者,詳讀本公告及附件-實施辦法,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於115年10月5日(一)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,逾期不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