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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各機關遴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如有服務於行政機關致註銷原領有之執業執照者,其執業執照被註銷後,於行政機關之服務年資,得否併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年資,請於遴選前先洽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。

類別:一般 張貼者:人事助理員

張貼日期: 2024-11-18 14:41:47 點閱: 375 (58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
有關各機關遴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如有服務於行政機關致註銷原領有之執業執照者,其執業執照被註銷後,於行政機關之服務年資,得否併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年資,請於遴選前先洽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,請查照。
說明: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1月8日部特二字第11357627961號函辦理,併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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