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 / 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9-16 11:54:59 點閱:9
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:本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,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校權責人員(校安中心)通報,並由本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本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