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6-18 08:29:12 點閱:9
主旨:檢送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8條第4項及「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54201554B號函辦理;檢附原函影本、解釋令影本及選擇書各1份。
二、依旨揭令釋規定,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例)第8條第4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專戶制退撫條例)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,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;上開繳費年資,得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、資遣或撫卹年資。
其餘請參閱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