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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所稱「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」之補充說明一案

類別:一般 張貼者:人事助理員

張貼日期: 2026-03-11 09:54:27 點閱: 204 (274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主旨: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(以下簡稱安衛辦法)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「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」之補充說明一案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3月3日公護字第1159060037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
二、按安衛辦法第33條規定:「(第一項)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:……五、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。……(第二項)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,機關認有必要者,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。(第三項)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,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,決定是否受理,……」所稱「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」,係指「同一職場霸凌事件,申訴人撤回申訴後重行提起申訴」;至申訴人「撤回申訴」之意思表示,係於機關收受撤回申請時,即發生效力,爰機關毋須再依安衛辦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。

三、又機關(防護委員會)如認該事件仍有處理必要,自得本於權責依安衛辦法第34條、第37條及第38條所定期限繼續調查,並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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