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1-06 15:37:07 點閱:22
主旨:公務人員保障法(以下簡稱保障法)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,自115年1月9日施行,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,檢附修正條文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,並附原函影本1份。
其餘請詳參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