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 /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
張貼日期: 2026-01-05 14:56:36 點閱:15
主旨: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,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,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, 併附原函影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