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 /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
張貼日期: 2026-01-05 09:32:03 點閱:19
主旨: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5792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