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 /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
張貼日期: 2025-11-24 08:33:57 點閱:29
主旨: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(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)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。